济宁市皮肤病防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和救援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订如下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我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卫生应急事件上报和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全院卫生应急事件上报和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报工作。

三、应急处理

(一)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

场救援。医院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卫计委应急办、医政、疾控。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病情介绍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二)医院各科室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在院感指导下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三)医院应当对可疑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四)医院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依法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